2024/03/13 05:30
〔記者陳嘉怡/台北報導〕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去年修正將屋頂光電入法,內政部規劃新建、增建或改建建物的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(約三百坪)以上屋頂須設置光電板。然而,環團認為標準太寬鬆,呼籲將設置面積下修至三百平方公尺(九○坪)。學者也認為,屋頂光電的環境、社會衝擊較小,下修屋頂光電設置面積,可使都市用電盡可能自發自用。
面積下修後 估每年可供2.7億度電
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鄭泰鈞分析,若內政部將屋頂光電設置門檻下修至三百平方公尺,可涵蓋新建、增建及改建物總面積的八成,預估每年可供二・七億度電,等同於六・二萬家戶用電,並減少二二○公頃的地面型光電土地使用面積,比內政部規劃的一千平方公尺,多提供超過二萬家戶用電需求,並減少五○公頃的地面型光電設置面積。
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教授戴興盛表示,發展地面型太陽光電是能源轉型必要選項,但常引發爭議,相對之下屋頂光電的環境、社會衝擊較小,若下修屋頂光電設置面積,將可使都市用電盡可能自發自用,承擔都市應負擔的能源與減碳責任。
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總監趙家緯指出,歐盟規定二○二六年以前,新建公有建築及商業建築面積超過二五○平方公尺(約七十六坪)就須裝設光電。台灣作為亞洲首個通過屋頂光電裝置義務國家,若因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子法過於薄弱,而無法邁向二○二五年屋頂光電達到五○GW(百萬瓩)的目標,將讓淨零排放陷入危機。
六都用電佔全台7成 應積極布建
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主任蔡卉荀指出,六都用電佔全台七成,建物稠密都市更應積極布建太陽能光電,避免光電過度集中農漁村,減少再生能源造成的「綠綠衝突」,將發起屋頂光電連署行動,盼全民一起關注台灣能源發展。
發佈日期:113-03-13 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